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95號
SLDV,99,重訴,295,201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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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蓋用上訴人公司章。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人之公司章,逾期
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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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