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金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97號
SLDV,99,重訴,197,201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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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李志潭
被   告 陳育中即祐民聯合診.
      林福財即祐民藥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泳鋐
被   告 林冠文
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律師
被   告 林豔玲
      林姍姍
      林倩羽
      林逸洋原名:林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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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