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李志潭
被 告 陳育中即祐民聯合診.
林福財即祐民藥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泳鋐
被 告 林冠文
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律師
被 告 林豔玲
林姍姍
林倩羽
林逸洋原名:林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