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榮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
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伍仟叁佰零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