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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3號
SLDV,99,訴,43,201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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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榮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
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伍仟叁佰零陸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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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