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231號
SLDV,99,司養聲,231,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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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李廖維奎
      陳楊柳
      陳明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明俊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到院於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上補正簽名,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書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並於書狀內簽名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 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認可,其中聲請人陳明俊為未成年人,聲 請人陳楊柳陳明被收養人陳明俊之父陳文仁已死亡,故本件 認可收養應由生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惟查本件被收養人之法 定代理人未於聲請狀內簽名,且聲請人等所提出之收養契約 書,被收養人陳明俊部分亦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於法均 有未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命其 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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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