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2798號
TPBA,90,訴,2798,200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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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   告 東科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萬居財(總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
案,惟因本案乃係關於稅捐課徵事件而涉訟之案件,而被告機關原先核課之稅額為新
台幣(下同)九一、一二二元(33955+57167=91122),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而司
法院曾於九十年間以(九十)院台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簡易案件金額(價額
)提高為十萬元。故本案應認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
應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之,為求程序之妥適,爰命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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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