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 告 東科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萬居財(總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辯論終結在
案,惟因本案乃係關於稅捐課徵事件而涉訟之案件,而被告機關原先核課之稅額為新
台幣(下同)九一、一二二元(33955+57167=91122),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而司
法院曾於九十年間以(九十)院台廳行一字第二五七四六號令,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
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簡易案件金額(價額
)提高為十萬元。故本案應認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
應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之,為求程序之妥適,爰命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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