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8號
債 務 人 周念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周念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 字第9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㈠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 ,亦有債務人任職聖隆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附卷為憑(見本 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48頁)。再觀 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900 元;另增以1 個月為 1 期,共24期,每期清償5,000 元之保單價值,總清償金額 為145 萬4,400 元,清償成數為27.9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 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所得外,尚有遠雄 人壽保單乙份、南山人壽2 份、國泰人壽保單乙份、國華人 壽保單6 份及友邦人壽(原美國人壽)保單乙份及對國喬石 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價值10元、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價值1,880 元之投資各乙筆,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1日陳報 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11日(100 )南 壽保單字第C0025 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 1 月17日國壽字第100010475 號函、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0 年1 月19日(100 )華壽放帳字第0133號函及英屬 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0 年3 月 15 日 友邦保行字第1000027 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 233 、322 至369 頁;本院卷㈡第63頁)。上開投資價值微 薄,應無變價之必要。而上開保單截至98年11月24日止之解
約金分別為4,204 元、3 萬8,972 元、0 元、8 萬3,739 元 及2萬5,631元,合計金額達15萬2,546 元,然債務人願提撥 相當保單價值共12萬元分次清償債權人,足徵兼顧債權人受 償權益。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聖隆有限公司於桃園縣龜山鄉之 物流中心包裝工乙職,每月平均薪資(含本薪、津貼、獎金 等)收入為2 萬3.000 元,無年終獎金等語,業據提出聖隆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97年1 月至12月、99年1 月至7 月間薪 資單明細等為證(見聲請卷第21至23頁;本院卷㈠第234 至 235 頁),尚非無據。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聲請卷 第52至53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新北市三芝鄉。以內政部 公布100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792 元核之 ,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支出9,077 元,顯低於上開 最低生活費標準。又債務人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張○○( ○年○月出生),其陳稱該名子女之扶養費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悉由其配偶張大成負擔,顯見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 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過低;債務人因奢侈或投機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 年,可兼職增加收入及延長清償期數;債務人保單應全數解 約,將其金額清償負債;債務人薪資應以鈞院裁定債務人開 始更生程序時,所認列之薪資收入3 萬8,671 元為基礎;依 每月薪資2 萬3,000元之投保級距,每月勞健保費應為1,058 元而非債務人所陳之1,277 元,債務人有隱匿收入之虞;債 務人未提出具體單據佐證其必要支出,無法判斷其更生方案 之合理性;債務人未陳報房租支出及子女扶養費,其更生方 案無履行之可能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 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 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 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 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負債原因、年齡 、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 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需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 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 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 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且更生方案乃依 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 年而規劃(本條例
第53條第2 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理。又更生程 序與清算程序之目的有別,前者以維持債務人既有之財產前 提下,協助其重建經濟生活;後者強調將債務人之財團財產 變價分配,以公平清償債權人。是本件更生方案難認有變價 取償之必要。況債務人願提撥相當保單價值12萬元之金額, 以1 個月為1 期,共24期,分次清償債權人,足徵債務人之 還款誠意。至於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2 萬3,000 元,業 如前述,即應以該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而非以其過 去或未來不確定之收入為基石。況本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 程序時所稱債務人每月可得薪資收入3 萬8,671 元係其於95 年12月間毀諾時之薪資收入為據,距今已逾4 年。且參諸債 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聲請卷第38至 41頁),債務人業於96年4 月間退保原任職世基企網股份有 限公司,並於96年8 月間投保臺北縣縫紉業職業工會至今。 是債權人僅因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之勞健費用偏高逕為推論 其每月薪資收入有隱匿之虞,稍嫌武斷。另債務人每月支出 費用顯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而屬適當,亦已前述,在此範圍 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末考諸債務人配偶張大成97、98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見聲請卷第103 頁;本院卷㈠第237 至238 頁), 張大成除名下有供其全家居住之不動產外,其97、98年度所 得分別為37萬7,317 元及40萬7,778 元,相當平均每月收入 達3 萬2,712 元{計算式:(377,317 +407,778 )÷24= 32,712}。復參上開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見本院卷㈠第239 至240 頁),上開不動產係張大成於91年 11月間因繼承關係而取得所有權,且其上未設定負擔。是可 知債務人配偶張大成有相當經濟能力負擔未成年子女全部之 扶養費用,且債務人亦毋庸支出房租費用,本件更生方案尚 無不能履行之可能。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 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 清償期延長為8 年並提撥相當數額之保單價值至更生方案, 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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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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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
│ 付新臺幣(下同)1 萬3,9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
│ 金額欄位㈠所示。 │
│2.保單價值,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24期,每期在│
│ 每月15日給付5,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
│ 所示。 │
│3.債務總金額:519萬7,426元。 │
│4.清償總金額:145萬4,400元。 │
│5.總清償比例:27.9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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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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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台灣)商業│421,318 │8.11% │1,127 │405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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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96,990 │3.79% │527 │19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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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78,618 │13.06% │1,815 │65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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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56,717 │3.02% │419 │1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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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75,768 │3.38% │470 │16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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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台灣)商業│202,039 │3.89% │540 │19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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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45,509 │12.42% │1,726 │62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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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73,647 │3.34% │464 │167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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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0,788 │1.75% │243 │87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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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07,645 │4.00% │555 │200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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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454,257 │8.74% │1,215 │437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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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0,161 │11.74% │1,632 │58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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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229,331 │4.41% │613 │221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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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51,087 │4.83% │672 │24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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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435,432 │8.38% │1,165 │41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68,119 │5.16% │717 │2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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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5,197,426 │100% │13,900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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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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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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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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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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