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柒佰壹
拾叁萬叁仟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貳
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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