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破字第19號
破 產 人 郭碧雲
代 理 人 林清源律師
破產管理人 余天興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依破產人提出現金、存款、支票、應 收租金、應收會款及不動產拍賣變價,共得新臺幣( 下同) 912 萬4,196 元,扣除財團費用175 萬1,076 元後,尚餘73 7 萬3,120 元,除將逾期未領取分配款之債權人謝江玉鶯、 吳王冬嬌、王惠珠即陳文福之繼承人、陳諭星即陳文福之繼 承人、陳凱欣即陳文福之繼承人、陳冠宏即陳文福之繼承人 應受分配之款項提存於本院外,業經分配與其餘債權人完畢 ,有破產管理人余天興會計師提出之債權分配報告、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欠稅情形表、稅額繳款書4 紙、債權人 簽收表、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3 份等影本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核閱無訛。經核,於法無不合,爰 依上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