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81號聲 請 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興蓮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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