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81號
SLDV,100,除,81,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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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興蓮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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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