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曾桂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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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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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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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9-ND-10794-1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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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9-ND-10795-3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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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9-ND-10796-5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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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9-ND-10797-7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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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99-ND-10798-9 │ │1張 │10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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