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張哲維即家誼企業社
代 理 人 謝景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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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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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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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運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240元 │CD0000000 │99年10月31日 │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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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廣運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6,880元 │CD0000000 │99年10月31日 │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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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廣運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0,240元 │CD0000000 │99年10月31日 │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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