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55號
SLDV,100,除,155,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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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陳呂秀華
代 理 人 許秋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
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六七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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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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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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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呂秀華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8,130元 │FN0000000 │99年1月31日 │
│ │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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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