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9號
SLDV,100,除,119,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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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豪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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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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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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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佰達寵物用品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6,340元 │DD0000000 │99年9月30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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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