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00號
SLDV,100,除,100,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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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沈于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1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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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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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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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珊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 │XA0000000 │99年4月25日 │
│ │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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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堃信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4,500元 │GG0000000 │99年4月30日 │
│ │ │份有限公司雙連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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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劍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