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72號
SLDV,100,訴,272,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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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黃智榮
被   告 賴季良原名賴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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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