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訴訟代理人 蔡正賢
被 告 邵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楊玉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債權轉讓合約書第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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