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志倫
被 告 周國偉
周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臺灣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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