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11號
SLDV,100,補,211,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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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郭馬金桂即宏益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佰達寵物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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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