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92號
SLDV,100,補,192,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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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李繼先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和標江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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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