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9號
SLDV,100,補,129,2011030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駱萬益
被   告 駱榮君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捌萬肆仟零壹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