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鄭佩佩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 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 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 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 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 明定。末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 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就所主張「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 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還款計劃(下稱協議書)顯有重大 困難」即「每月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高於債務人每月收入,
導致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金額後,無法 維持最低基生活」之事實,提出證據證明,並務必說明下列事 項並提出證明之關係文件:
⑴債務人何時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議,請提出協議書影本( 原提協議書未經協議之人用印簽章)。
⑵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議時,當時之收入、支出情形 為何?履行協議至何時毀諾?毀諾時之收入、支出情形為何 ?毀諾前依協議清償之資金來源為何?
⑶提出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⑷債務人何以於98年度自原任職之弘玖服飾開發有限公司,轉 至英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轉職後收入有無變化?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重提債務人自98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2 月28日止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其中請務必說明下列事 項及提出證明之關係文件:
⑴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工作內容、職稱、每月平 均收入情形、薪資計算方式(如:本薪、獎金、紅利、津貼 等),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 、98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⑵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所須如水、電、瓦斯、交通、伙食、通信 之支出為何?支付之資金來源為何?如由債務人支出應提出 證明文件,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其上應載明租賃地址 、期間及租金金額)、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⑶債務人之戶籍地房屋土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⑷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其通訊地址欄記 載「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126 巷14-1號1 樓」,該址 與債務人之關聯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⑸債務人之配偶蔣明洲目前工作地點、公司名稱、工作內容、 職稱、每月平均收入情形、薪資計算方式(如:本薪、獎金 、紅利、津貼等),並提出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 、99 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 ⑹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 係各為何?
⑺債務人之子蔣秉廷、蔣宗叡、女蔣岱蓉目前就學或工作情形 ,並提出渠等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⒊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8年3 月1 日至100 年 2 月28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含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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