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20號
SLDV,100,建,20,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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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廣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穎
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 2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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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碩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碩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