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0號
SLDV,100,建,10,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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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先
被   告 張湘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於民國99年5 月11日簽訂之協議書第3 條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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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