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927號
SLDV,100,司票,927,2011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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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吳琬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胡宗文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㈢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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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