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27號聲 請 人 吳琬琪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胡宗文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㈢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