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宗明
選任辯護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7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宗明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所示之猥褻照片共肆拾肆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二所示之猥褻照片共肆拾肆張,均沒收。
事 實
一、盧宗明與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前係男女 朋友,後因故於民國96年10月分手而衍生糾紛。(一)盧宗明要求A女出面談判未果,心生不滿,因A女前與盧 宗明交往期間,曾於盧宗明位於臺北市○○○路○ 段153 巷38號4 樓住處發生性行為,並同意盧宗明將包含裸露A 女性器之性交過程拍照,盧宗明因而持有上揭以數位存檔 之照片,盧宗明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96年10月 9 日起迄97年1 月23日止,在不詳地點上網,以其所使用 之peter.rules@msa.hinet.net 及puxuq@mail.goo.ne.jp 網路帳號(起訴書贅載lu123wei@hotmail.com、puxuq@ yahoo.com ),接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網路郵件訊息 傳送至A 女所使用之網路帳號idiuhmai@yahoo.com.tw 、 I_AM_BLUE_SATAN@ yahoo.com.tw 及flyindooh@hotmail. com (起訴書贅載loveyanzikeita@hotmail.com、momowe n830@hotmail.com)等帳號網路郵件信箱內,嚇稱將散布 上揭裸照之加害名譽之事恐嚇A女,使A女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
(二)盧宗明復基於在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點選觀覽及妨害A 女名譽之犯意,於98年8 月12日、在不詳地點,利用不詳 方式,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 羞恥心及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 盧宗明拍攝之上揭A女與盧宗明性交、有裸露A女性器官 (亦有裸露男性性器官)之照片共44張,上傳到http: //photo.genkibbs.com網址之網頁,再於99年1 月17日將 上開照片網址張貼於網址為http://www. genkibbs.com /archiver/?tid-114268. himl之國際網站「元氣綜合論 壇'sArchiver」之「自拍特殊區」網頁上,並在其上加註
A女之個人資訊「新聯陽秘書0815自拍外流(44p )」之 標題,供不特定多數人以上網點選網頁方式觀覽該照片, 而以此方式傳述足以毀損A女名譽之事。嗣A女接獲友人 通知,始發現上開情事,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 知上情。
二、案經A 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案所引之證據,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33頁),且核證據取得、製作之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 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第159 條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部分:
1 訊據被告盧宗明對於上揭恐嚇之事實坦承不諱,復經證人 即本案被害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詳實(見本院卷第39 至42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恐嚇文字之電子郵件影本1 份(見偵查卷第27至53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可採信。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在網路上張貼本案猥褻照片供人點選觀 覽之事實,辯稱:上揭照片雖然是伊拍攝,且曾經持有過 照片,惟本案並非伊上網張貼照片的,伊不知道照片何以 會張貼到網路上去云云。經查:
1.本案被害人A女與被告性交而裸露身體並暴露被害人A女 性器官(亦有暴露男性性器官)之照片共44幀,係於98年 8 月12日遭人上傳到http://photo.genk ibbs.com 網址 之網頁,再於99年1 月17日將上開照片網址張貼於網址為 「http://www.genkibbs.com/arc hiver/ ?tid-11 4268. himl之「元氣綜合論壇's Archive r」網頁,而該 網頁乃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點閱觀覽,嗣於99年5 月6 日經 警上網查獲之事實,業經承辦員警陳志華於偵查中具結證 稱在卷(見偵查卷第84頁),並有員警查獲之「元氣綜合 論壇's Archiver 」網頁畫面12頁(見偵查卷第66至77頁 )及自網頁下載之A女裸照44幀(附於偵查卷證物袋內) 在卷可稽。又上揭照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 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及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 於社會風化,核屬猥褻之圖片,亦堪認定。
2.上揭照片乃在被告位於區○○○路○ 段153 巷38號4 樓住 處,於被害人A女與被告性交時所拍攝,拍攝之人為被告 ,拍攝之工具為數位相機或手機,拍攝當時並未有其他人 在場,拍攝後照片由被告持有,除被告外並未再有其他人 持有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A女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明確 ,而被告於警詢亦稱:「(裸照)只有我1 人持有而已。 …這些照片我都沒有給過任何1 個人。」(見偵查卷第11 、12頁),且於本院審理中亦未否認上情,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3.而本案之照片既僅被告一人持有,何以會張貼至網路乙節 ,被告於99年5 月6 日警詢初詢時雖供陳不知原委,惟其 另稱:「之前我是將照片儲存在我的筆記型電腦內,因為 我個人的筆記型電腦曾經中毒過數次,程式也重新灌過及 格式化,所以A女的裸照因電腦格式化而都刪除掉了」( 見偵查卷第7 、8 頁)等語,亦即被告係以照片已刪除為 辯,惟從未主張有因電腦資源回收或他情致照片外流之情 事,亦即迄本院準備程序之前,被告從未主張過「其他人 持有」,簡之,迄本院準備程序前,被告仍自承持有人僅 被告一人。而被告嗣於99年9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始改 稱:「直接把PC(電腦)放在我家樓下,任由資源回收的 收走」云云,已與先前所辯有所不同,姑不論被告先於警 詢供稱照片儲存在「筆記型電腦」,與本院所稱儲存在「 桌上型電腦,資源回收桌上型電腦」云云,已有不同,且 衡情照片是否因為儲存所在的電腦資源回收而外流,乃本 案之關鍵資訊,若有其情,被告如何可能於偵查階段全未 提及,其翻異前詞已屬可疑。況且,上揭照片張貼至網路 時,張貼人加註標題「新聯陽秘書0815自拍外流」,而被 害人A女時任職新聯陽公司,且職務確實為秘書,生日則 為8 月15日,其標題內容均直指被害人之個人資訊,倘係 因為電腦資源回收而致照片外流,則或係資源回收業者回 收、或係一般不定人撿拾,則偶然獲取本案照片之人既不 認識照片中的人物,如何可能對照片人物的個人資訊如此 情楚,又何來動機揭露告訴人個人資訊以誹謗其名譽,被 告上揭所辯,核與事理不符,已難採信。
4.再者,被害人與被告於96年10月間分手後,對被害人心生 怨懟,並有事實欄(一)所示接續20次以電子郵件恐嚇被 害人A女將散布照片之事,此據本院審理認定如前,雖查 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寄送電子郵件之時已張貼本案照片於網 路,然被告於斯時已經明確傳達將於網路張貼散布被害人 裸照之意欲,甚且宣稱其計畫散布之途徑、傳送之對象,
復且宣稱被害人「也可以打新聯陽」作關鍵字以搜尋張貼 的裸照,可見被告早有張貼本案照片之計畫,而於1 年半 後被害人A女之裸照果然遭張貼於網路上供人觀覽,抑且 與被告前宣稱可以「新聯陽」為關鍵字之手法全然相符, 再徵以本案被害人之裸照既僅被告1 人持有,綜上調查結 果,應認上揭照片為被告所張貼,被告此部分犯行,事證 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核被告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 嚇危害安全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及同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犯以 電腦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被告 事實欄(二)所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 罪及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 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照片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論處 。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電腦網路張貼猥褻照 片供人點選之方式供人觀覽罪各罪間,行為互殊、罪名不 同,且被告於恐嚇後1 年半時間始上網張貼本案裸照(尚 無證據證明被告恐嚇當時已有上網張貼之行為),尚難認 2 罪間有危險犯與實害犯之吸收關係,應認二罪間犯意各 別,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僅因告訴人與其分手,於分手 過程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即率爾以電子郵件恐嚇、以上網 張貼裸照誹謗告訴人,且被告接續恐嚇告訴人達20次之多 ,而於網路張貼告訴人之照片事涉告訴人最私密之性交裸 照,甚且暴露性器,踐踏人性尊嚴,莫此為甚,而該等照 片不僅直接顯示告訴人之臉部、全身,且於標題欄復直指 告訴人之職場、生日等個人資訊,使人輕易辨識告訴人, 觀以網路傳播速度快、範圍大,被告所為嚴重侵害被害人 名譽,對被害人之精神及社交生活造成重大且無法彌補之 損害,惡性非輕,且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未 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附表二示所示之之猥褻照 片44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依刑法第235 條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235 條第1 項、第3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乃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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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送時間 │ 信 件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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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10月9日 │今天我要你還錢是因為說好│
│ │11時34分42秒│的 你說你之後會賺錢還我│
│ │ │ 雖然沒有白紙黑字 但事│
│ │ │實上是你一直花我的跟我借│
│ │ │ ...我把寄給你的信他給 │
│ │ │他看了 大家都知道你是怎 │
│ │ │樣的人 有一天全部的人都 │
│ │ │知道....今天你為了離開我│
│ │ │做了這些事 說了這些話 │
│ │ │對嗎 有一天你會後悔....│
│ │ │盧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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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10月19日│我又加了一點回憶進去 這│
│ │16時33分55秒│次是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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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10月19日│總之 你翻臉了 10/31 │
│ │12時52分56秒│我沒拿到你跟我借的332000│
│ │ │我也會翻臉 那是我對你這│
│ │ │種人容忍的最後一天 │
│ ├──────┼────────────┤
│ │96年10月19日│再不回我 10點你去WERTCH│
│ │19時15分29秒│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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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0月21日│我視為我這輩子的唯一 你│
│ │20時50分11秒│卻在你有了工作之後把我當│
│ │ │勒色衣樣 因為要好好工作│
│ │ │ 要人同情 不管別人感受│
│ │ │10/31我拿不到你跟我借的 │
│ │ │332000 你會付出代價的 │
│ │ │我對天發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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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0與26日│點下面的連結就可以看到 │
│ │18時12分12秒│多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
│ │ │吧,謝謝喔 http://www. │
│ │ │wertch.cc/blog/puxuq&art│
│ │ │icle_id=00000000&is_shar│
│ │ │e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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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1月30日│....去欣賞一下照片跟影片│
│ │22時06分09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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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2月5日 │這好像是你的照片 │
│ │8時48分51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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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7年1月3日13│你等著看 等時機一到 你│
│ │時22分12秒 │就知道我對這段感情的處理│
│ │ │方法是怎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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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7年1月4日18│....不要怪我無情 去OBAK│
│ │時37分25秒 │E的網頁看吧 我等等我會 │
│ │ │去上傳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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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1月7日10│....現在所有的人都知道你│
│ │時38分23秒 │試賣的把自己的貞操拿來當│
│ │ │物品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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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年1月8日8 │....你給舞的87張照片 3 │
│ │時28分12秒 │部短片 我全部存在我的E │
│ │ │MAIL信箱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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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1月8日11│真的要鬧你 要整你 我不│
│ │時23分12秒 │會只打一通電話去 不信你│
│ │ │試試看 你猜猜我會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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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年1月14日 │我包養的女人 包了3年 │
│ │12時55分34秒│照他所謂的心甘情願 這也│
│ │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這些東│
│ │ │西是屬於我的 我愛怎樣搞│
│ │ │ 就怎樣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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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1月14日 │今天6點以前 你不上MSN跟│
│ │15時02分27秒│我說清楚 對不起 http:│
│ │ │//blog.goo.ne.jp/puxu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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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7年1月14日 │過了六點 你可以打BLUESA│
│ │15時08分47秒│TAN FLYJINDOOH IDIUHMAI │
│ │ │身分證字號你的名字你的英│
│ │ │文名都可以查到不是你試看│
│ │ │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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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7年1月14日 │對了 你也可以打新聯陽 │
│ │15時09分21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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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7年1月14日 │6:00前後果自負 │
│ │17時19分53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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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7年1月14日 │這事你選擇的後果 你沒錯│
│ │18時3分11秒 │這就是你....我會給你看我│
│ │ │盧宗明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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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7年1月19日 │1/26 新聯陽 傳真 EMAI│
│ │23時20分43秒│L 1/30 新店高中 & 你弟│
│ │ │弟的所有朋友 1/31台電 │
│ │ │2/01 BY MAIL 你家 你阿│
│ │ │婆 新聯陽 2/02 TKU │
│ │ │2/03 我等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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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7年1月23日9│今天開始我在我網製播放你│
│ │時18秒 │寄給我的照片 │
└──┴──────┴────────────┘ 附表二:
未扣案張貼於網址為http://www. genkibbs.com/archiver/ ?tid-114268. himl之國際網站「元氣綜合論壇'sArchiver」之「自拍特殊區」網頁標題為「新聯陽秘書0815自拍外流(44p )」之猥褻照片44張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