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99年度,58號
SLDM,99,審易緝,58,201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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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緝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延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
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延璋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潘延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28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於96年6 月間起至97年1 月間止 ,受僱於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95號,下稱貴有恆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代貴有恆公 司出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缺 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1月間 起至97月1 月間止,接續將其向如附表所示禾宜食品有限公 司等客戶所收取原應交付貴有恆公司貨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608,854 元)及其原應代貴有恆公司交付予瑞聯興企業 有限公司等貨品(價值計160,158 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將上開款項及貨品接續予以侵占入己。嗣因貴有恆 公司發覺有異,經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延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已坦承不諱(參見本院審易緝卷第68頁背面、第71頁背面、 第72頁),核與告訴人貴有恆公司之代理人陳東利侯淑娥 於警詢時指述及偵查中證述公司貨款及貨品遭被告侵占入己 之被害情節相符(分見第1322號偵查卷第50至52頁,第8605 號偵查卷第5 至6 頁,第32號偵查卷第31至33頁、第38至39 頁),此外,並有告訴人貴有恆公司之請款單影本14張、出 貨單影本3 張及付款簽收簿影本2 張等件在卷可稽(附於第 32號偵查卷第42至59頁),足認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本案事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潘延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而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86年臺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 各於96年11月間起至97月1 月間止及96年12月11日起至96月 12月13日止所分別為侵占貨款及貨品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 務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恐屬誤會,併此指明。又 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 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款項及貨品,所為損及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惟考量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能坦承 犯行,且積極與告訴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金額,及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收款日期 │ 收款對象 │收款金額(元) │




├──┼───────┼───────┼─────────┤
│ 1 │96年11月5日 │禾宜食品有限公│1萬5634元(原貨款1│
│ │ │司(民強) │萬6754,但折讓1120│
│ │ │ │元應予減除) │
├──┼───────┼───────┼─────────┤
│ 2 │96年11月7日 │元晨商行 │3萬5400元 │
├──┼───────┼───────┼─────────┤
│ 3 │96年11月7日 │元晨商行 │2萬8000元 │
├──┼───────┼───────┼─────────┤
│ 4 │96年11月16日 │元晨商行 │1萬5680元(原貨款1│
│ │ │ │萬6800元,但折讓 │
│ │ │ │1120元應予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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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1月28日 │長慶商行 │8萬5770元 │
├──┼───────┼───────┼─────────┤
│ 6 │96年11月28日 │長慶商行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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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12月6日 │文龍食品有限公│1萬8000元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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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12月12日 │千樺企業食品有│1萬3487元 │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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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12月13日 │長慶商行 │9811元 │
├──┼───────┼───────┼─────────┤
│ 10 │96年12月13日 │長慶商行 │4萬4700元 │
├──┼───────┼───────┼─────────┤
│ 11 │96年12月14日 │新特香飲料有限│3萬3701元(原貨款3│
│ │ │公司 │萬6843,但折讓3142│
│ │ │ │元應予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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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6年12月18日 │洪小姐 │2萬4640元 │
├──┼───────┼───────┼─────────┤
│ 13 │96年12月21日 │長慶商行 │7萬0201元 │
├──┼───────┼───────┼─────────┤
│ 14 │96年12月25日 │洪小姐 │1萬4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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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6年12月25日 │洪小姐 │8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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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6年12月26日 │文龍食品有限公│2萬5662元(原貨款2│




│ │ │司 │萬6112,但折讓450 │
│ │ │ │元應予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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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6年12月29日 │吉德 │2萬2747元(原貨款2│
│ │ │ │萬3422,但折讓675 │
│ │ │ │元應予減除) │
├──┼───────┼───────┼─────────┤
│ 18 │97年1月2日 │長慶商行 │3萬4194元(原貨款3│
│ │ │ │萬6000元,但折讓 │
│ │ │ │1806 元應予減除) │
├──┼───────┼───────┼─────────┤
│ 19 │97年1月3日 │吉德 │2萬6240元(原貨款2│
│ │ │ │萬8265元,但折讓 │
│ │ │ │2025 原應予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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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年1月4日 │芳品 │4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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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年1月4日 │瑞慶食品有限公│5萬3747元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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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年1月26日 │長慶商行 │1萬5680元 │
├──┴───────┴───────┼─────────┤
│總計 │60萬8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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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