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盟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126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鄧麗珍告訴被告許盟智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鄧麗珍與被告許盟 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達成調解,被告已依調解內容履行,告 訴人鄧麗珍並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紀錄表、本院公務電 話記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寧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竣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