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90號
SLDM,100,易,90,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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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閏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60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淳聖告訴被告黃閏斌案件,檢察官認被告黃 閏斌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第 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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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