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58號
SLDM,100,交聲,58,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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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5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李永欽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1 月5 日
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李永欽不罰。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裁決書所舉發之違規事實非異議人李永 欽所為,係因遭他人冒名所致,此有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書份可供查照,異議人並未持有重型機車駕照,僅 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名下也無重型機車,求為撤銷原處 分,改諭知異議人不罰等語。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永欽於民國99年3 月 27日12時47分許,騎乘車號NT8-95 8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 市○○區○○路、綠堤街口,經警舉發有「駕車行經有燈光 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裁決書漏第3 款)之 規定,記違規點數3 點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裁 決,其性質為行政處分。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 段規定,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 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 撤銷,並自為裁定。又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參諸 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所示:「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當踐行完畢調查證據之程序後, 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之事 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而無法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者,即應 依訴訟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 之證據法則,為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
四、經查:原處分機關為上開裁罰,無非係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簽有「李永欽」而據以裁罰異議人李永欽。查異議人李永 欽於本院訊問時,堅決否認並陳稱:伊並沒有這台NT8-958 號機車,上開機車並非伊所使用,伊之前曾被友人邱鴻金冒 名應訊過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1至22頁參照)。另證人邱鴻 金到庭具結證稱:伊與李永欽原本就認識,99年6 月13日伊 曾冒李永欽之名到台北地檢署應訊,本這件99年3 月27日闖 紅燈的舉發違規通知單,亦是伊冒名偽簽「李永欽」之署名 並收受罰單,因當時伊未帶證件,就直接背李永欽的年籍資 料,上開機車是某位同事的,因為那天在上班,幫公司送貨 ,伊也不知道這台機車是誰的等語明確(同上卷第22至23頁 參照)。另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黃洺杰到庭具結證稱:本件 舉發通知單是伊開的,當時的違規人並非在庭的異議人李永 欽本人,伊當初是在綠堤街那邊看到有一台機車闖紅燈,當 時違規人沒有帶證件,伊聽到違規人當時說其係「李永欣」 ,因此舉發通知單上伊依駕駛人所述在駕駛人欄記載「李永 欣」以及其他年籍資料,後來違規人在收執罰單時於收受通 知聯者簽章欄處係簽署「李永欽」,伊才將駕駛人欄更正為 「李永欽」,伊當時有先以掌電查詢該姓名年籍資料等,確 定違規人並無其他前科,上開機車亦無失竊或是車牌遺失之 紀錄,伊製發罰單交付違規人後即放行令其離去等語明確( 同上卷第23至24頁參照)。綜合上揭事證,堪以認定本件係 證人邱鴻金有上開違規事由,冒用李永欽名義偽簽其署名於 舉發通知單上至明,本件違規行為人既非異議人李永欽所為 ,依上述說明,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 改諭知異議人不罰。至邱鴻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 分,應由移送之監理機關另行依法處理;至其所涉偽造文書 罪嫌部分,犯罪地係在新北市○○區○○路、綠堤街口,本 院另依職權函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依法偵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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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