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江奇雄
被 上訴人 阮夢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0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