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28號
KLDV,99,司養聲,28,201103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蕭蔡椪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蕭春益
利害關係人 蕭榮燦
利害關係人 蕭簡圓
利害關係人 陳桂鳳
利害關係人 蕭劭瑜
利害關係人 蕭劭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蕭蔡椪,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收養蕭春益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蕭蔡椪(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定立書面收養 契約,收養被收養人蕭春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因收養人與被收養 人係嬸侄關係,被收養人自幼即當作收養人的兒子,收養人 因年老經常生病,多由往來之被收養人照顧收養人起居,為 建立親屬關係、扶養年老之理由,為此請求認可等語。並提 出: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配偶收養同意書、收養調查表、 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同意書、被收養人其他兄弟姊 妹戶籍謄本、被收養人已成年子女收養同意書、在職證明書 等件為證據。
二、本件經核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且本件成 年人收養,業經被收養人配偶陳桂鳳、生父蕭榮燦、生母蕭 簡圓、長子蕭紹瑜及次子蕭紹廷到院陳明均同意本件收養, 且被收養人生父生母另有多名子女可以扶養之。則本件並無 民法第1079條之2、之4及之5各條所列各款不得認可收養之 情形,有上開證據可據,故收養認可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被收養人成年之長子蕭劭瑜、次子蕭劭廷既均同意本件收 養,則本件收養之效力,依民法第1077條第4項之規定,自 及於均已成年之蕭紹瑜蕭紹廷,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