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鄭季豪
聲 請 人 鄭丞邑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寓守
曾安彤
聲 請 人 邱家偉
聲 請 人 邱家軒
聲 請 人 邱聖皓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柏青
余美惠
聲 請 人 余秋香
被繼承人 余貴珠 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路323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貴珠係民國(下同)39年7 月23日出生,於99年9月21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 之孫、母親,向本院為拋棄余貴珠之繼承等語。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 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則本件聲明人鄭季豪、鄭丞 邑、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雖分別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 聲明拋棄繼承,但由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余 貴珠尚有旅居日本,亦返台奔喪,知悉成為繼承人之次女鄭 琦尚未聲明拋棄繼承。其中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三人之 聲請拋棄繼承亦未獲得其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父邱柏青出具 之印鑑證明或拋棄同意書。則本件聲請人鄭季豪、鄭丞邑、 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係被繼承人孫輩繼承順序之人,因 尚有先順位子輩鄭琦尚未拋棄繼承而未居於繼承順位;被繼 承人之母親余秋香亦因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全部拋 棄繼承而未居繼承順位,依上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之 規定,係由先順位之繼承人鄭琦取得繼承權,聲請人鄭季豪 、鄭丞邑、邱家偉、邱家軒、邱聖皓並未取得代位繼承權; 余秋香尚未居於繼承順序並非繼承人,均非居於余貴珠之繼 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