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劉堂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森財及殷森貴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364,000.元,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 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7日送達兩 造(故應於民國100.年3月6日確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