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鄧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盛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鄧秀娟、相對人張凱盛、兩造所生子女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