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00年度,90號
KLDV,100,基簡調,90,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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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建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照
相 對 人 柯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營業小客車牌照,依 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規定,應先經調解。查兩造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所提上開契約書 第21條約定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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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