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1162號
TPBA,90,訴,1162,200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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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二號
  原   告 正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被告參加人 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以「電路板清潔機之構造改良」向被告(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 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第三人即參加人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 其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 被告審查,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以(八九)智專三(三)05054字第○八九八 九○○一一九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為原告勝訴之判 決,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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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