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許阿慶
許阿田
郭秀卿
羅心伶
章玉勳
周秀英
張錫津
王李貴雲
吳玉惠
陳鳳明
蔡明琦
辛秋惠
黃鍾秀
李明珠
謝勇俊
蔡孟勳
許厚進
許厚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鳳梨
被 告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訴訟代理人 鄭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