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14號
KLDV,100,基小,14,201103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許阿慶
      許阿田
      郭秀卿
      羅心伶
      章玉勳
      周秀英
      張錫津
      王李貴雲
      吳玉惠
      陳鳳明
      蔡明琦
      辛秋惠
      黃鍾秀
      李明珠
      謝勇俊
      蔡孟勳
      許厚進
      許厚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鳳梨
被   告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合
訴訟代理人 鄭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1/1頁


參考資料
駿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