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81號
KLDV,100,司促,2281,201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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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蘇金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金義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
    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5,907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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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