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8號
KLDV,100,司,8,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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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利害關係人
即 清算人 張寵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字第十五號裁定所選任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張寵慧應予解任。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又有限公司準用無限公司有關清算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 、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超實美公司)為一人公司,其負責人林來旺於民國97年4月 20日死亡,因其股東不符法定人數,符合公司法所規定解散 之事由,並應進行清算,然因超實美公司之章程未定清算人 ,亦無股東會可選任清算人,聲請人對超實美公司之稅款債 權無法合法送達,聲請人乃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 法第79條、8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經本院於99 年6月11日以99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選任林來旺之母張寵慧 為超實美公司之清算人,張寵慧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 庭於99年8月24日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在案。惟嗣經查悉 超實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為第三人張嘉榮,林來旺僅為形 式上出名登記之負責人,且張寵慧因未受教育而不識字,生 活困苦無以為繼,更對超實美公司之經營運作全無所知,自 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為此依公司法第82條、113條 之規定,聲請將清算人張寵慧予以解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司字 第15號、99年度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自 由時報97年1月5日之報載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7年度偵字第1376號緩起訴處分書、陳情書影本等件在 卷可稽,且觀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 第1376號緩起訴處分書內明載:「張嘉榮…「超實美」…之 實際負責人…」等語,是本件超實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實為 第三人張嘉榮,林來旺則僅為形式上出名登記之負責人(即 俗稱之「人頭」),堪可認定。
四、綜上,林來旺僅係超實美公司之人頭,未曾參與超實美公司



之經營,遑論林來旺之母即清算人張寵慧與超實美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張嘉榮復無任何往來,清算人張寵慧既對超實美公 司之營運、業務及財務等狀況完全陌生,復衡以清算人張寵 慧亦本無就任超實美公司清算人之意願,自不宜繼由清算人 張寵慧擔任超實美公司清算人職務,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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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