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7號
KLDV,100,司,7,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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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寵慧
即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之聲請解任清算人請求狀所示。二、本院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以99年度 司字第15號裁定選任為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超實 美公司)之清算人,惟本件聲請人之前開清算人身分,前經 第三人即利害關係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以 超實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第三人張嘉榮,聲請人之子林來 旺僅為形式上出名登記之負責人,且聲請人因未受教育而不 識字,生活困苦無以為繼,更對超實美公司之經營運作全無 所知,有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為由聲請解任,經本院於 100年3月2日以100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解任超實 美公司之清算人確定在案,自無重複向本院聲請解任之必要 。是本件既屬重複之聲請,其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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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