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秋水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99年度
基簡字第841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
號:99年度偵字第204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簡秋水所犯係觸 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 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叁月,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 適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簡秋水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 ,經警於民國99年3月30日上午9時52分許在基隆市○○區○ ○路179巷6號前查獲;惟被告又因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經 警於99年5月2日上午9時2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179 巷20號前查獲,並經本署檢察官於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偵 字第22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 年訴字494號審理;被告復因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經警於9 9年5月25日晚間6時45分許,在基隆市○○區○○路17號前 查獲,被告再因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經警於99年6月15日 下午1時4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18號前查獲,並經 本署檢察官於99年7月14日以99年度偵字第2927號、99年度 撤緩偵字第24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訴 字553號審理;被告先後數次為警查獲之禁藥,多數雷同, 其先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有重複實行之特徵,是否應 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有待認定,惟恐有同一案件重複 起訴、重複判決之疑義,爰依法提起上訴。
三、本院查:
㈠被告於本院第二審100年1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問: 上開東西分幾次向他人拿的或買的?因為你被警察查扣之後 ,你就沒有藥可以賣了,你後來又有新的藥可以賣,你的藥 是如何向別人拿的或買的?)上開東西都是我朋友送給我的 ,我沒有向朋友買,我朋友分幾次主動送給我的,我朋友分 4、5次送給我,大約2、3個月給我一次,自去年起即99年初 起送給我,因為我朋友在跑船,他是商船的船員,我朋友送 給我的地點都在我家,因為他都將上開的東西拿到我家給我
,他跟我是4、50年的朋友。99年3月30日為警查獲的那次, 是99年年初2月時送給我的;99年5月查獲的那次,是99年4 月送給我的;99年8月查獲的那次,是99年6月送給我的,我 的朋友姓高,他住在七堵,我記不起來他過世多久,他在99 年6月份最後一次拿這些東西給我之後,沒有多久就過世了 。我自己肺癆、心臟病、氣喘,記不太清楚。(問:99年3 月30日為警查獲之後,99年5月25日、99年8月11日又被查獲 兩次,這3次有什麼關係?)3次分開賣的,各次均被查獲1 次。99年3月30日被查獲之後,於99年5月25日又再賣一次又 被查獲,另外於99年8月11日又再賣一次。我3次都還沒有賣 出去,我只是擺出來陳列,都被警察查獲。」等語,是被告 上開99年3月30日、99年5月25日、99年8月11日意圖販賣而 陳列禁藥被查獲部分,應係基於各別之犯意,即99年3月30 日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被查獲之後,另行起意,另犯99年5 月25日、99年8月11日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應非可評價為 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㈡且觀,被告各次犯罪地點,分別為下列地點: ⒈98年12月17日係在基隆市○○路、孝三路口。 ⒉99年3月30日係在基隆市○○路179巷6號前。 ⒊99年5月2日係在基隆市○○路179巷20號前。 ⒋99年5月25日係在基隆市○○路17號前。 ⒌99年6月15日係在基隆市○○路18號前。 ⒍99年8月11日係在基隆市○○路179巷6號前。 足見被告各次犯罪地點只有99年3月30日、99年8月11日相同 ,其餘則不相同。
㈢又查,被告各次為警查獲之禁藥均不相同:
⒈98年12月17日(有嶺南萬應止痛膏等23項,詳扣押物品清 單99年度證字第169號)。
⒉99年3月30日(有陪都老虎膏等15項,詳扣押物品清單99 年度證字第625號)。
⒊99年5月2日(有五塔行軍散等2項,詳扣押物品清單99年 度證字第653號)。
⒋99年5月25日(有牛寶膠囊等3項,詳扣押物品清單99年度 證字第900號)。
⒌99年6月15日(有萬應止痛膏等27項,詳扣押物品清單99 年度證字第1010號)。
⒍99年8月11日(有陪都老虎膏等13項,詳扣押物品清單99 年度證字第1188號)。
其各項明細,詳見本院本院100年1月18日刑事勘驗筆錄所載 ,其查獲之禁藥,生產日期、有效日期並不完全相同,亦詳
見上開刑事勘驗筆錄所載,則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禁藥並 不相同,益見被告各次行為,應係基於各別之犯意。 ㈣被告對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於警詢、偵訊、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自白,並有基隆市衛生局藥物檢查現場 紀錄表、稽查紀錄表及查獲不法藥物沒入清單各1份、蒐證 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藥品扣案可資 佐證,被告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行至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行明確,上訴人上訴意旨徒以被告先 後數次為警查獲之禁藥,多數雷同,其先後意圖販賣而陳列 之行為,有重複實行之特徵,是否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四、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99年度偵 字第2585、3824號)另以:
㈠被告明知其友人贈送之「桂林西瓜霜」、「牛寶膠囊」及「 三體牛鞭丸」等藥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自中國大陸輸入之禁 藥,竟意圖販賣,於99年5月25日下午2時許,在基隆市○○ 區○○路17號前,擺攤陳列上開藥品,欲以桂林西瓜霜每瓶 新臺幣(下同)50元、牛寶膠囊每瓶150元、三體牛鞭丸每 瓶1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日晚間6時45 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桂林西瓜霜7瓶、牛寶 膠囊1瓶及三體牛鞭丸1瓶,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
㈡被告明知其友人贈送之「陪都老虎膏」、「桂林西瓜霜」、 「黑鬼油」、「正紅花油」、「雲南白藥」、「華陀膏」、 「青草油」、「衛生油」、「萬應止痛膏」、「正骨水」、 「黃道益活絡油」、「虎標萬金油」、「保心安膏」等藥品 ,係未經核准擅自自中國大陸輸入之禁藥,竟意圖販賣,於 99年8月11日上午8時許,在基隆市○○區○○路179巷6號前 ,擺攤陳列上開藥品,欲以陪都老虎膏每片20元、桂林西瓜 霜每瓶50元、正紅花油每瓶100元、雲南白藥每盒100元、華 陀膏每盒80元、青草油每瓶100元、衛生油每瓶60元、萬應 止痛膏每瓶200元、正骨水每瓶200元、黃道益活絡油每瓶20 0元、保心安膏每瓶50元之價格(黑鬼油及虎標萬金油每瓶 售價不詳),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日上午8時30分 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上開陪都老虎膏38片、桂林西 瓜霜6瓶、黑鬼油3瓶、正紅花油2瓶、雲南白藥6盒、華陀膏 5盒、青草油3瓶、衛生油11盒、萬應止痛膏1瓶、正骨水1瓶 、黃道益活絡油1瓶、虎標萬金油4瓶、保心安膏12瓶,因認 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嫌。
㈢此部分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予 一併審判,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五、本院就被告於99年3月30日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被查獲之外 ,如何基於各別之犯意,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已如上述, 是聲請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應無集 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自不得予以併案審理,應由檢察官依 法偵辦,在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鏡合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841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秋水 男 6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街17號11樓
居基隆市中山區○○○路189巷4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秋水明知為禁藥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列禁藥可能危害國人身體健康,應予非難,兼 衡其陳列禁藥之種類、數量,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坦承之態度暨前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尚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猶未加以警愓再犯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數 量 │
├──┼─────────┼────┤
│ 1 │桂林西瓜霜 │7盒 │
├──┼─────────┼────┤
│ 2 │五塔標行軍散(大)│6瓶 │
├──┼─────────┼────┤
│ 3 │三體牛鞭 │6瓶 │
├──┼─────────┼────┤
│ 4 │五塔標行軍散(小)│10瓶 │
├──┼─────────┼────┤
│ 5 │雲南白藥 │9瓶 │
├──┼─────────┼────┤
│ 6 │保濟丸 │2瓶 │
├──┼─────────┼────┤
│ 7 │肺癆草 │12盒 │
├──┼─────────┼────┤
│ 8 │牛寶膠囊 │16小盒 │
├──┼─────────┼────┤
│ 9 │牛黃解毒片 │4盒 │
├──┼─────────┼────┤
│ 10 │蘇逢春皮膚藥膏 │6盒 │
├──┼─────────┼────┤
│ 11 │癬藥膏 │7小盒 │
├──┼─────────┼────┤
│ 12 │黑鬼油 │3瓶 │
├──┼─────────┼────┤
│ 13 │正紅花油 │1瓶 │
├──┼─────────┼────┤
│ 14 │青龍膏 │2瓶 │
├──┼─────────┼────┤
│ 15 │壯骨麝香止痛膏 │70包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49號
被 告 簡秋水 男 67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基隆市○○區○○街17號11樓
現居基隆市中山區○○○路189巷47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秋水明知朋友贈送如附表所示桂林西瓜霜等15種藥品,係 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自中國大陸、泰國等地輸 入之禁藥,竟意圖販賣,在基隆市○○區○○路179巷6號前 擺攤陳列。嗣於99年3月30日上午9時52分許,經警會同基隆 市衛生局人員,在上址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上開藥 品。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訊之被告簡秋水對上揭時、地,陳列如附表所示之未經 核准之禁藥一情已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衛生局藥物檢查現 場紀錄表、稽查紀錄表及查獲不法藥物沒入清單各1份、蒐 證照片等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扣案可資佐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藥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檢 察 官 李吉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趙立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藥品名稱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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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桂林西瓜霜 │7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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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五塔標行軍散(大)│6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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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體牛鞭 │6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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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五塔標行軍散(小)│1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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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雲南白藥 │9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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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保濟丸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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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肺癆草 │12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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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牛寶膠囊 │16小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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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牛黃解毒片 │4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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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蘇逢春皮膚藥膏 │6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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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癬藥膏 │7小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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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黑鬼油 │3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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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正紅花油 │1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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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青龍膏 │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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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壯骨麝香止痛膏 │7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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