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0年度,5號
KLDM,100,簡上附民,5,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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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琳琳
法定代理人 陳世華
被   告 劉錦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簡上字第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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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