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葉敏坤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葉春江
被 告 葉春淵
被 告 葉春茂
被 告 葉秀滿
被 告 郭葉秀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于琁律師
被 告 葉秀癸
被 告 葉春盈
被 告 葉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