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陳榮螳
相 對 人 侯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 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侯素卿於民國99年9月1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 所負借款、票據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720,000 元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 償日期,並於99年9月2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9年 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9月7日 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 元仍未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 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查相對人於100年1月6日、100年1月7日具狀陳述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係因相對人配偶黃永賢積欠聲 請人賭債,相對人並未向聲請人借款;而賭債為法令禁止之 行為,聲請人並無請求權云云,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 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 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 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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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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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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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中埔鄉 │光興│ │607 │建│4067.49 │7184之1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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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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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 │二 │三 │夾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層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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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5 │嘉義縣中埔│嘉義縣中│住家用鋼│40.0│40.0│40.0│19.5│ │ │13│陽台等│33│平│全部│ │
│ │ │鄉和睦村中│埔鄉光興│筋混凝土│8 │8 │8 │5 │ │ │9.│8項 │.2│方│ │ │
│ │ │華路630巷 │段607地 │造3層 │ │ │ │ │ │ │79│ │0 │公│ │ │
│ │ │53之1號 │號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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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前建物門牌:嘉義縣中埔鄉○○村○○路630巷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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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