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 告 賴李採霞原 告 賴旭星原 告 賴建源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廷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 告 賴坤山被 告 黃水清被 告 賴明聰被 告 賴焙勇被 告 賴永和被 告 賴芳評兼訴訟代理 賴芳隆人被 告 王秀琴被 告 賴漢詮被 告 賴國進被 告 賴天民被 告 賴天祐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惠婷被 告 賴清和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榮燦被 告 賴咸陽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釗立人被 告 黃元利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代理人 丁維儀被 告 賴招被 告 賴萬枝被 告 賴朝南被 告 洪賴金被 告 羅賴綉鑾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邱賴秋月人被 告 賴景峯被 告 賴誌雄被 告 高賴麗合被 告 曾賴素秋被 告 賴瑞西被 告 賴瑞燦被 告 賴冠州訴訟代理人 賴俊賓兼訴訟代理 賴土城人被 告 賴土城訴訟代理人 湯濬榮被 告 賴芳振被 告 賴芳裕被 告 賴陳碧丹訴訟代理人 賴深淵被 告 賴釗立被 告 賴芳隆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芳彬人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賴芳義人被 告 賴芳義被 告 邱賴秋月被 告 賴芳彬被 告 賴勝一(賴笑之承受.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生律師被 告 林蔡月梅(蔡柔之承.被 告 林蔡水盆(蔡柔之承.被 告 蔡玉珠(蔡柔之承受.被 告 蔡玉嬌(蔡柔之承受.被 告 賴游重難訴訟代理人 賴耀樟被 告 張智傑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立言被 告 馮國銓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國隆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國華馮黃玉蓮之.被 告 馮淑媛馮黃玉蓮之.被 告 劉嘉貴劉黃水忍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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