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31號
CYDV,100,訴,131,201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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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李夷昌
被   告 陳應天
被   告 傅誠
被   告 汪滋遠
被   告 周金榮
被   告 邱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9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100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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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