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炳容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蔡張岸
蔡飛龍
蔡桂花
蔡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之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之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經 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2 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連帶負擔乙節,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二、本院審查上開案卷後,查明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 審鑑定費新臺幣(下同)3 萬元,是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 萬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