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305號
CYDV,100,繼,305,201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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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305號
抗 告 人 李振明
上列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3月18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民法第1140條規定,同法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件被繼承人許金 溪於民國100 年1月8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許 瑞允、許振興李許葉陳許蘭、萬許素卿及許秝錞,然李 許葉業於99年3 月11日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李 許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抗告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惟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拋棄繼承之聲請,爰提起抗告准予撤銷原裁定 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許金溪於100 年 1月8日死亡,而被繼承人許金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許 瑞允、許振興李許葉陳許蘭、萬許素卿、柯許素鑾及許 秝錞,惟李許葉已於99年3 月11日死亡之事實,有被繼承人 許金溪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許金溪子女之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而抗告人為李許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乙情,亦據 抗告人提出戶籍謄本存卷足憑,則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抗 告人代位繼承李許葉對被繼承人許金溪之應繼分,抗告人依 法有繼承權。而抗告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並無不符,自應予以備查。從而,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併諭知抗告 人拋棄繼承之聲請,應准予備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撤銷裁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准予備查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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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