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李振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金溪之孫子,被繼承人 於民國100 年1月8日死亡,聲請人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 繼承,請准予備查。經查,被繼承人許金溪(男,12年4月7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嘉義 縣太保市北新里15鄰溪底寮14號)於100 年1月8日死亡之事 實,有被繼承人許金溪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 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觀之,被繼承人許金溪尚有 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許瑞允、許振興、李許葉、陳許蘭、 萬許素卿、柯許素鑾及許秝錞,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 截至100年3月18日止,上開第一順位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乙節,亦有索引卡查詢1 紙附卷可稽。則揆諸首揭 說明,被繼承人許金溪既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 承,則次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李振明即無繼承權 ,故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