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謝春賓
聲 請 人 謝秀菊
聲 請 人 謝文清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謝火旺(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前住嘉義縣朴子市松華里21鄰牛挑灣350 號之2 ;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 年01月04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
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